扬子新材索赔案获一审胜诉,律师提示这类投资者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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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金占用引发股民诉讼

  扬子新材(维权)被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至法院。近日,部分案件传来好消息,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苏州中院委托了第三方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涉案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最终法院在第三方测算结果之外再扣除了一定的非系统性风险判决杨子新材对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判决符合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报名索赔。(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此案依据“三年诉讼时效”原则,需尽快在12月之前起诉,只有主动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会进行赔付。(刘鹏律师专栏)

  二、股民维权依据

  扬子新材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证监会对公司信披违法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为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但在2020年年度报吿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并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历来秉持“零容忍”原则,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受损投资者应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依据“同案同判”原则,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可积极报名索赔,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将会代理您的案件,尽最大努力挽回您的损失。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鹏律师,专注证券维权19年,自2006年执业以来,成功为中青宝、国华网安(维权)、劲嘉股份(维权)等 300 余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成功维权,案件在办数量超过 14000 起,胜诉率达 99.2%。作为业内资深证券维权律师,刘鹏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诉讼经验丰富,索赔策略高效,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维权实力行业领先。证券维权,选对律师是关键!专业决定胜算,经验确保结果,首选刘鹏律师,让您的索赔更稳妥、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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